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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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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

  • 分类: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6-08-23 11:0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湖南省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

【概要描述】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 分类: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6-08-23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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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行动

  3.4 预警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告及发布

  4.4 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 应急气源保障

  6.2 供气顺序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交通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对城市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城市供气事故对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气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供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气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城市供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供气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发改委(含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总工会、省政府新闻办、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中石油西气东输公司长沙管理处、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负责人为成员。

  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副厅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省供气应急指挥部

  研究应对城市供气事故的决策和部署;组织、指挥全省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查和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城市供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建立健全省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之间应急协调联络工作机制;监测、分析、汇总城市供气应急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负责供气事故的预测预警和评估与定级;完成省供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省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承担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监测城市燃气供求状况,组织开展城市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编制和修订省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等。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负责燃气销售价格监管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防止哄抬价格;协调中石油、中石化等上游企业履行季调峰和月调峰及天然气销购合同中约定的日调峰义务。

  省经信委 负责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增加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配置计划;实施限制缓冲用户用气措施;协调电力应急和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铁路运输。

  省公安厅 负责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城市供气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

  省民政厅 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城市供气事故受害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申请、分配、管理救助资金和物资。

  省财政厅 负责安排、拨付并监管省级救助资金。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保障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公路、水路运输的应急畅通;协助省工商局防止应急状况下燃气资源外流。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负责城市供气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确保抢险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省工商局 保障燃气经营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应急状况下燃气资源外流。

  省通信管理局 保障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

  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城市供气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服务,对特殊天气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警建议。

  省总工会 指导和协调各级工会做好受害人员的慰问和安抚工作,维护受害人员的合法权益。

  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城市供气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 负责协调联络铁路单位优先保障省内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配置计划的铁路运输。

  中石油西气东输公司长沙管理处、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参与协调增加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配置计划。

  2.3 专家组

  省供气应急指挥部设立由有关科研机构、设计院所和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参与、指导城市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对城市供气事故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省城市供气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由省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1)综合协调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信息分析、汇总、报告;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力、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等。

  (2)处置救援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专业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根据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3)调查评估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供气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供气事故现场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发展趋势,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4)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提供抢险抢修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城市供气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疏散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5)宣传报道组。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6)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民政、工会等部门参与,负责人员安抚、物资补偿和劳务征用及保险理赔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3.1 监测预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相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城市供气应急指挥系统的监测预警功能。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上游燃气销售企业建立和完善供气监测预警机制。发生供气事故,接到当地部门发布的预警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将监测信息逐级报送至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

  3.2 预警分级

  根据城市供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文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3.2.1 Ⅳ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事发地县市区城市供气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Ⅳ级预警:

  (1)可能造成下游连续停供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20%以上3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可能造成中断供气的区域达到市州城区1/4的面积或县市区1/2的面积。

  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按有关预案启动相应预警,下同。

  3.2.2 Ⅲ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事发地市州城市供气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Ⅲ级预警:

  (1)可能造成下游连续停供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30%以上4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可能造成中断供气的区域达到市州城区1/2的面积或1个县市区中断供气。

  3.2.3 Ⅱ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Ⅱ级预警:

  (1)可能造成下游连续停供气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40%以上5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可能造成1个市州城区或2个县市区中断供气。

  3.2.4 I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I级预警:

  (1)可能造成下游连续停供气72小时以上;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50%以上,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可能造成省会城市、2个以上市州城区或3个以上县市区中断供气。

  3.3 预警行动

  国家启动城市供气事故预警涉及我省的,按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城市供气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省、市州、县市区城市供气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对供气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4 预警信息发布

  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根据《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城市供气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城市供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城市供气事故,属Ⅳ级响应:

  (1)下游连续停供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2)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20%以上3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中断供气的区域达到市州城区1/4的面积或县市区1/2的面积。

  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按有关预案启动响应,下同。

  4.1.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城市供气事故,属Ⅲ级响应:

  (1)下游连续停供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2)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30%以上4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中断供气的区域达到市州城区1/2的面积或1个县市区中断供气。

  4.1.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城市供气事故,属Ⅱ级响应:

  (1)下游连续停供气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2)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40%以上5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1个市州城区或2个县市区中断供气。

  4.1.4 I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城市供气事故,属I级响应:

  (1)下游连续停供气72小时以上;

  (2)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50%以上,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省会城市、2个以上市州城区或3个以上县市区中断供气。

  4.2 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一般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供气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响应。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事态发展,研究确定应急工作方案,保障抢险抢修资源和调派应急队伍,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气。市州供气应急指挥机构加强指导,协调做好跨城市、跨区域、跨企业的燃气资源调剂。

  4.2.2 Ⅲ级响应

  较大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州城市供气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事态发展,研究确定应急工作方案,保障抢险抢修资源和调派应急队伍,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气。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指导,组织、协调跨城市、跨区域、跨企业的燃气资源调剂,做好应急支援准备。遇短时间难以恢复时,各级供气应急指挥机构应确保补充气源或临时救助措施稳定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活。

  4.2.3 Ⅱ级响应

  重大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省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按各自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事态发展,确定应急工作方案,保障抢险抢修资源和调派应急队伍,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尽快恢复供气。必要时,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协调燃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库存资源调配使用,对燃气经营企业实行计划供应;统筹实施液化石油气集中调度,有计划控制出库,做好瓶装液化气使用替代准备、人员疏散安置、配发食物准备等工作。

  4.2.4 I级响应

  特别重大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按各自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事态发展,确定应急工作方案,保障抢险抢修资源和调派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抢险救援,确保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气。省供气应急指挥部直接组织省内资源调运,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请求动用国家储备气源。

  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城市供气事故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控制城市供气事故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者切断城市供气事故危害链。先期到达的各应急处置队伍和事故单位的处置力量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城市供气事故,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省区市,实行区域联动。

  国家启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响应涉及我省的,按要求采取相应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告及发布

  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城市供气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向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较大以上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城市供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4 响应结束

  城市供气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消除后,事发地城市供气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城市供气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事发地供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调查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应急保障

  6.1 应急气源保障

  天然气作为主气源,配套建设有应急调峰气源的储气设施,常年库存保有量应达到库容量的50%至70%。液化石油气作为辅助气源,广铁集团易家湾站(湘潭)、栖枫渡站(郴州)、象鼻子站(怀化)、新纪元站(张家界)等4条铁路运输专线配套液化石油气库内常年保有量应达到库容量的50%至70%。

  6.2 供气顺序保障

  供气保障及抢险抢修工作遵循“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原则,统筹兼顾按照如下顺序:(1)居民生活用气;(2)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事业用气;(3)食堂餐厅用气;(4)公共交通用气;(5)城市居民集中供暖;(6)工业生产、企业商业供暖用户;(7)双能源用户。

  6.3 队伍保障

  各级城市供气应急指挥机构加强专家组、专业抢修抢险队伍建设,与消防(省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适时开展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4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城市应急气源以及供气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等应急物资,提供城市供气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6.5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等有关部门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应急救援车辆。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对燃气基本常识、安全运行规程和城市供气事故处置方法的宣传教育,对有关人员开展培训,适时组织演练,提高安全用气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在城市供气事故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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