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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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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标准

  • 分类: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6-08-23 10:59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及应急抢修设备机具。   1.供气能力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规模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2)负责安全运行的企业负责人具有7年以上从事燃气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7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关于印发《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标准

【概要描述】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及应急抢修设备机具。
  1.供气能力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规模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2)负责安全运行的企业负责人具有7年以上从事燃气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7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 分类: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6-08-23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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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及应急抢修设备机具。

  1.供气能力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规模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2)负责安全运行的企业负责人具有7年以上从事燃气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7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具有合格的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具有专职安全管理员不少于3人。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抢险抢修用车辆和必要的设备机具,包括抢险抢修用车辆不少于1台、便携式燃气检测仪不少于5台、电焊机不少于2台(有PE管道的企业还应配备电熔或热熔焊机不少于2台)、发电机不少于1台、移动式防爆风机不少于2台、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不少于2台、防护服不少于2套、防爆抢修工具不少于2套、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不少于1台、空气呼吸器不少于5套(人工煤气企业空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不少于10套)等。

  2.供气能力3万户以上(含3万户)10万户以下或日供气规模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50万立方米以下的企业。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

  (2)负责安全运行的企业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燃气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具有合格的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8人。

  具有专职安全管理员不少于5人。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抢险抢修用车辆和必要的设备机具,包括抢险抢修用车辆不少于3台、便携式燃气检测仪不少于8台、电焊机不少于3台(有PE管道的企业还应配备电熔或热熔焊机不少于3台)、发电机不少于2台、移动式防爆风机不少于3台、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不少于3台、防护服不少于4套、防爆抢修工具不少于4套、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不少于2台、空气呼吸器不少于8套(人工煤气企业空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不少于15套)等。

  3.供气能力10万户以上(含10万户)或日供气规模50万立方米以上(含50万立方米)的企业。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

  (2)负责安全运行的企业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燃气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具有合格的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具有专职安全管理员不少于8人。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抢险抢修用车辆和必要的设备机具,包括抢险抢修用车辆不少于6台、便携式燃气检测仪不少于12台、电焊机不少于4台(有PE管道的企业还应配备电熔或热熔焊机不少于4台)、发电机不少于3台、移动式防爆风机不少于4台、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不少于4台、防护服不少于4套、防爆抢修工具不少于6套、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不少于3台、空气呼吸器不少于10套(人工煤气企业空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不少于20套)等。

  (二)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抢险抢修制度、安全检查检测制度、安全宣传培训制度、气源质量检测制度等。

  (三)具有包括企业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社会服务承诺、客户服务制度、企业员工培训等经营管理制度。

  (四)有完整的岗位操作规程或岗位职责,包括运行、巡线、维修抢修、电工等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或岗位职责。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及应急抢修设备机具

  1.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下的企业。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2)负责安全运行的企业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燃气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具有合格的作业人员,其中运行工、充装工、维修抢修工、电工不少于5人。

  具有专职安全管理员不少于1人。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设备机具(设有供应站点的企业还应配备抢险抢修用车辆),包括便携式燃气检测仪不少于3台、发电机不少于1台、移动式防爆风机不少于1台、防护服不少于2套、防爆抢修工具不少于1套、堵漏设备不少于1套(注胶堵漏工具应包括专用堵漏夹具、注入式堵漏胶、手动液压泵、注胶枪、对接管法兰等;电磁堵漏工具应包括磁压堵漏管,快速堵漏胶和磁压片等)、金属堵漏锥或混合型木楔填漏工具不少于1套、金属封堵套管不少于1套、外接式填漏袋不少于1套、阀门填漏工具不少于1套、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不少于1套、防爆对讲机不少于2部、空气呼吸器不少于2套等。

  2.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上(含400立方米)的企业。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2)负责安全运行的企业负责人具有7年以上从事燃气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7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具有合格的作业人员,其中运行工、充装工、维修抢修工、电工不少于10人。

  具有专职安全管理员不少于2人。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抢险抢修用车辆和必要的设备机具,包括抢险抢修用车辆不少于1台、便携式燃气检测仪不少于5台、堵漏设备不少于2套(注胶堵漏工具应包括专用堵漏夹具、注入式堵漏胶、手动液压泵、注胶枪、对接管法兰等;电磁堵漏工具应包括磁压堵漏管,快速堵漏胶和磁压片等)、金属堵漏锥或混合型木楔填漏工具不少于2套、金属封堵套管不少于2套、外接式填漏袋不少于2套、阀门填漏工具不少于2套、电焊机不少于1台、发电机不少于1台、移动式防爆风机不少于1台、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不少于2套、防护服不少于5套、防爆抢修工具不少于2套、破拆工具不少于一套、防爆对讲机不少于3部、空气呼吸器不少于5套等。

  (二)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抢险抢修制度、安全检查检测制度、安全宣传培训制度、气源质量检测制度、站区安全检查和巡视责任制、站区门卫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具有包括企业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社会服务承诺、客户服务制度、企业员工培训等经营管理制度。

  (四)有完整的岗位操作规程或岗位职责,包括运行、充装、维修抢修、电工等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或岗位职责。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二)负责安全运行的企业负责人具有7年以上从事燃气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7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设有5个以下加气站的企业,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2.设有5个以上(含5个)加气站的企业,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具有合格的作业人员,其中运行工不少于3人/加气机、充装工不少于3人/加气站、维修抢修工和电工不少于2人/加气站。

  具有专职安全管理员不少于3人。

  (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抢险抢修用车辆和必要的设备机具,包括抢险抢修用车辆不少于1台、电焊机不少于1台、发电机不少于1台、移动式防爆风机不少于2台、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不少于2套/加气站、防爆抢修工具不少于1套/加气站、空气呼吸器不少于2套/加气站、便携式燃气检测仪不少于1台/加气机等,LNG加气站还需配备低温防冻服(包括鞋子、手套)不少于2套/加气站、防护面罩不少于2套/加气站。

  (六)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抢险抢修制度、安全检查检测制度、安全宣传培训制度、气源质量检测制度、加气站进出车辆和人员管理制度等。

  (七)具有包括企业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社会服务承诺、客户服务制度、企业员工培训等经营管理制度。

  (八)有完整的岗位操作规程或岗位职责,包括运行、充装、维修抢修、电工等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或岗位职责。

  (九)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四、其他燃气经营企业

  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三类以外的其他燃气经营企业,其经营许可条件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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